| 共同体商标注册是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来进行的一种注册方式。这是一种区别与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一种商标国际注册方式,它也有其优越性,为方便广大客户朋友考虑自己企业的商标发展策略,我公司将简单介绍一下这种注册方式。
基本情况介绍
1、什么是共同体商标?
答: 共同体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共同体商标现覆盖的25个成员国是哪些?
截止2005年9月29日,欧盟成员国包括25个国家,它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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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ria
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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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gium
比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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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us
塞普勒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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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ech Republic
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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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mark
丹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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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onia
伊斯坦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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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land
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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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e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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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any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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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ce
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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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gary
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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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eland
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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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aly
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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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via
拉脱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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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huania
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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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xembourg
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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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ta
马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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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nd
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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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ugal
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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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ovakia
斯洛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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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ovenia
斯洛维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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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in
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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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den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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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therlands
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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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Kingdom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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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体商标的统一性?
答:共同体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5个成员国。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
另外,任何一个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
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4、共同体商标超越单独成员国商标吗?
答:共同体商标注册体系对其成员国商标体系没有影响(包括比、荷、卢商标体系)。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共同体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赖共同体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共同体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该在先权。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通过在共同体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或根据有关规定在共同体商标注册后申请其无效。
5、如果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员国,关于这种驳回是否有普遍适用的原则?
答:是的。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欧盟商标的申请,即使其驳回的理由只对该部分成员国适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标包含使用欧盟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的商品名称,该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此申请。在先注册权会影响共同体商标的注册,即使这种在先权只存在于一个欧盟成员国。但是,此种情况的影响不应过分被夸大。因商标包含一个不显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欧盟一种官方语言(非世界主要贸易通用语言之一)的通用名称而被驳回的案例并不常见。如果在先权仅存在于一个成员国,那么无疑此在先权不会因他人后来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而变得无效。在OHIM进行的提出异议和使在先权无效的程序为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最后,被驳回或被宣布无效或被废止的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可改为在所有不适用驳回理由的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而该类成员国商标申请还享有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
6、什么样的标记可以被注册为欧盟商标?
答: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
因此,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1) 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
(2)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
(3)彩色图形标记;
(4)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5)三维立体标记;
(6)声音标记。
商标申请须包含一份所申请商标的图表。
7、哪些标记不可以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驳回的绝对理由)
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1)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2)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3)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4)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5)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注:(1)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也有其他一些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2)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3)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
8、什么是在先权?
在先权利人应在共同体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下列情况构成在先权:
(1)在先的共同体商标或申请;
(2)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3)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4)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5)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9、基于在先商标,下列情况下,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将会被驳回。(驳回的相对理由)
(1)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2)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
(3)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注: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原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共同体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
以上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
10、什么是共同体商标注册日期?
答:共同体商标的注册日期是指欧盟商标注册公告之前工业产权局在注册部登记欧盟商标之日。注册日只有在注册费用结清之后予以登记。
注册日期是欧盟商标5年使用期的开始。欧盟商标授予的权利只有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可以对抗第3方。
11、共同体商标申请如果被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驳回,有哪些补救措施?
(1)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在有理由认为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共同体商标的注册程序
一、注册程序
共同体商标注册程序采用的是审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
1、申请的审查
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请日期,形式审查及是否有绝对驳回问题。这时,建立查询报告。
这一步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OHIM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
第1步包括:
(1)审查申请日期是否一致,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
(2)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
(3)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4)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
注:OHIM不会对驳回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此审查只会因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申请而进行。 2、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
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
3、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
在这一步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
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商标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共同体商标申请将被获准。
二、复审
这是一个特别的程序阶段,可以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提出以反对审查意见、异议及商标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裁定。对于一方,对非终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复审,除非终局裁定允许另外提出复审。
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请的裁定。
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申请的途径和地点
有三种途径:
(1)直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
(2)向各成员国的中央工业产权局申请;
(3)向比荷卢商标局(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建立的商标局)申请。
采用第一种途径可以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递交申请:
(1)在线申请;
(2)通过普通邮件;
(3)通过私人货运局;
(4)亲自去内部协调局递交;
(4)通过传真。
二、什么是共同体商标申请日?
共同体商标申请日是指OHIM收到此申请的确切之日(或国家工业产权局包括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注册局收件之日)
三、申请须提供哪些书件?
(1)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要求书;
(2)申请人情况;
(3)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4)商标图案;
(5)在OHIM或国家工业产权局收件之日起1月内支付基础申请费。
共同体商标注册的优点
1、注册商标在共同体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
(1)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件共同体商标申请即可在欧共体25个国家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
(2)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国的使用
(3)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整个共同体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2、共同体商标注册费用较低
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费用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的多,另外,共同体商标续展的费用也低得多。
3、对国内基础注册未做要求。
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缺陷:
1、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共同体25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2、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25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共同体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共同体商标注册的规费(货币单位: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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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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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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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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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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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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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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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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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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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注册费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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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础申请费用必须在申请提交之后的一个月之内付清,这是为了确保把收到费用日期做申请日期。内部市场协调局是不会发送付费要求的。
(2)如果申请人要求收到费用的证明,那就应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的财政部发传真提出要求。
如何交纳费用
可以通过支票或者银行间的转帐到下面内部协调局的帐户:
| 银行 |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La |
Caixa |
| 地址 |
Explanada de Espa?a,11
E-03002 AlicanteSPAIN |
Calle Capitán Segarra,6,E-03004 AlicanteSPAIN |
| 帐户号 |
0182-5596-90-0092222222 |
2100-2353-01-0700000888 |
| 迅速代码 |
BBVAESMMXXX |
CAIXESBBXXX |
| IBAN |
ES88 0182 5596 9000 9222 2222 |
ES03 2100 2353 0107 0000 0888 |
另外,还可以在内部市场协调局开设一个帐户,当要付款时,商标申请人的帐户回自动地支付给协调局,除非以书面形式指示不支付给协调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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